勞工朋友在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工作時,除非有以下法定事由,雇主不可以單方任意終止勞動契約:
【勞動契約小百科-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事由篇】
勞工朋友在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工作時,除非有以下法定事由,雇主不可以單方任意終止勞動契約:
▶經濟解僱事由
歇業或轉讓時;虧損或業務緊縮時;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。(勞基法第11條 https://goo.gl/lKZuJE)
▶懲戒解僱事由
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;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等。(勞基法第12條 https://goo.gl/78q2CO)
【特別提醒】勞工朋友在產假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,除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,經報主管機關核定,否則雇主不得終止契約。(勞基法第13條 https://goo.gl/rV9dzZ)
※如發生爭議時,可洽詢工作所在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。